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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治2每日话题] 基督教“家庭教会”内部规则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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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2 17: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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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家庭教会”内部规则及其




            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产生与发展,是当代中国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现象。家庭教会的内部运作规则以《圣经》为根本大法,其次亦见于各教会章程中,其内容涉及信仰告白、教会人员、教会组织、教会礼仪、财务管理等方面。部分家庭教会也有“行为惩戒法”,用以维护教会的特定秩序。家庭教会的这些规则,在法理上属于新兴的宗教性民间法,在价值取向上具有超验维度的权利本位色彩,然而其与国家法存在冲突。家庭教会及其规则的出现,使得西方的“教俗二元”现象在中国出现并逐渐强化,“公民不服从”之西方宪政法治原则在中国宗教领域内开始实际应用。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民间社会悄然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新兴宗教组织。这些组织既与传统宗教有所不同,又与传统宗教具有联系。随着社会转型与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一些新兴宗教组织由于其自身的局限逐渐消亡,而另一些新兴宗教组织不但没有萎缩,反而日益发展壮大,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①]就是这类新兴宗教的典型代表。


            “家庭教会”是国家认可的“三自教会”外的中国基督教民间组织,它不纯粹是中国本土文化的产物;相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它是西方基督教在当代中国的延续。规模较大的“家庭教会”近承宋尚节、倪柝声等为代表的民国教会之传统;上溯其源,则与清中叶后进入中国内地的西方新教各派别有关。就当代而言,“文革”浩劫非但未使基督教绝迹,相反造就了一批坚定走“家庭教会”道路的基督徒如王明道、袁相忱等,这些人是“家庭教会”的种子。上世纪80年代落实宗教政策时,一些干部专政思想浓厚,工作作风强硬,伤害了部分信教群众的感情,也是许多信徒绕开官方并组建“家庭教会”的一个因素。目前,基督教“家庭教会”几乎遍及中国各个地域,但各地发展并不平衡;河南、山西、山东、湖北等内地省份“家庭教会”较多,西藏、青海、新疆等边远落后地区“家庭教会”较少。尽管“家庭教会”数量众多,但各教会专心于本会事务,彼此之间缺乏联系。虽有少量的“团契”或“协会”,但未能改变大部分“家庭教会”“零星孤岛”的格局。总体而言,各“家庭教会”均具有一定的内部组织形式与规则系统,尽管看似松散,但能长期延续。“家庭教会”存在的内在机理到底为何?其内部治理的规则有哪些内容?“家庭教会”及其规则对当代中国社会有何影响?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初步研究。


           一、“家庭教会”继承基督教传统,《圣经》是其根本大法


            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以基督教正统的继承人自居,[②]而根据基督教会的传统,《圣经》历来被视为最高法典。《圣经》的形成,按照基督教传统的说法,真正的作者是上帝自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特殊启示”。[③]《圣经》是基督教各宗派公认的上帝对全人类的法令,是上帝对人类心意与计划的系统文字表述,也是“神权”的系统表达,是基督教各宗派信仰的根基,所以也是包括中国家庭教会在内所有教会法律、制度、规章的总渊源。


             这种“神法至上”的传统,在孕育基督教产生的古犹太教中就已形成。在以犹太教立国的古代以色列王国,上帝律法的地位高于国王;国王违背上帝之法,会有被废黜的可能。[④]在以色列王国灭亡后,被掳至其他国家的以色列人常为谨守上帝律法而拒绝遵守所在国世俗国王的法令。[⑤]基督教产生后,耶稣基督的使徒们更是明确提出“顺从上帝,不顺从人”的“神法至上”原则。[⑥]在历代教会法学家的理论中,明确将《圣经》列为效力最高的法。被誉为“万代圣贤”的教父奥古斯丁将法律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三类;法律在奥古斯丁眼中是人类堕落的产物,人间的法律需要上帝的永恒法、自然法作指引。“永恒法”(lex aeterna)是上帝的统治计划,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上帝之理性和智慧,是上帝的“真理”,因此是永恒、不变、无所不在且高于一切的。《圣经》是“永恒法”的一部分,教会是永恒法的守护者,可以随意干预含有恶性的世俗法律制度。而“天使博士”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将法律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四类,其中“神法”就是基督教《圣经》,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特殊法典。在马丁·路德阐述的新教理论中,“唯独圣经”为“五个唯独”之首。 约翰·加尔文等宗教改革家的法学理论,更是坚定地以上帝“圣言”即《圣经》作为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新教各派为进行教会管理,往往制定教会规章;由于更加重视《圣经》的神圣性、权威性,新教规章绝对地以《圣经》为上位法,特别反对用纯粹的人为规范束缚人。尽管基督教各派别的规范体系内容并不绝对相同,但《圣经》作为“神法”的至上效力,则是被普遍认同的;任何教会“人法”的制定,必须接受“神法”规范的约束。


            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完全接受此种“西方法律传统”,坚定地尊奉《圣经》的规范效力高于一切世俗法律。如河南中福教会声称:“我们相信《圣经》六十六卷都是神所默示的,为四十多位作者被圣灵感动所写,是绝对正确无误的神的话语,是活泼长存的生命之道,是神救赎计划的全备启示。圣经清楚记载了神的创造,万物的来源,人类的堕落,基督的救赎以及教会的建立,万物的结局。本会以《圣经》为我们信仰的唯一经典,为生活、事奉和处理教会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威”。[⑦]北京守望教会也声明:“ 本教会以《圣经》为我们信仰的唯一经典,并且以《圣经》为处理教会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威”。[⑧]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宣称:“我们相信整本《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是关于救恩的全备、无误和唯一的启示”,[⑨]“我们领受改教运动的传承,持守‘唯独圣经、唯独基督、唯独恩典、唯独信心、唯独归荣耀给神’”。[⑩]《圣经》为教会的根本法、最高法,这一点在当代中国家庭教会中受到特别强调,各教会内部制定的章程等制度、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圣经》原则的细化。


           二、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组织法”


           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总体而言还不成体系,没有明确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之分,也没有民事、行政等部门规范之分。作为一种自发的“社会团体”,为适应教会管理的需要,各教会往往以《圣经》为指导,制定了相应的“教会章程”,其内容、性质大体相当于法律系统中的“组织法”,包括信仰告白、教会人员、教会组织、教会礼仪、财务制度等方面。


           (一)基督教家庭教会“信仰告白”


         “信仰告白”类似于宪法中“序言”,主要阐明教会章程的宏观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各教会的信仰告白内容大同小异,主要是向教会内外公开表明其信仰的核心内容,这些内容来自《圣经》以及《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迦克墩信经》、《亚他那修信经》等基督教历史文献。如河南中福家庭教会的“信仰告白”,涉及上帝论、基督论、圣灵论、人论、教会论、圣经论、末世论、天使论等基督教义的各个方面,全面而又简要地叙述了上帝的公义、圣洁、信实、慈爱属性,耶稣的神人二性、中保及祭司地位,圣灵的恩赐和能力,人的罪性与得救之道,并阐明教会是基督所选召的属灵团体,圣经是神救赎计划的全备启示、末日的永恒审判等基督教信仰内容。[11]成都秋雨之福教会的“信仰告白”则宣称继承改教传统,接纳《维斯敏斯特信条》以及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等内容。[12]

             (二)教会会友


              1.成为会友的资格条件


              家庭教会的正式成员,被称为“会友”。河南中福教会的章程规定,成为会友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年龄必须在十八岁以上,必须学完预备课程并且已经受洗,必须在该教会持续聚会六个月以上,承认其教会信仰、章程、纪律手册,并愿委身于该教会尽信徒义务的人,才能申请成为该教会的正式成员。[13]


             2.入会、出会的规则


              这部分规定涉及加入教会的程序、转会的程序、离会、复会的条件等。河南中福教会章程规定:教会的发起人,自动成为正式会友;其他符合会友资格的,“可向本会长执会递交入会申请书,经长执会审核通过、备案”,才能成为正式会友。其他教会的信徒若要加入该教会,需有原教会牧者的推荐信,学习会友课程,并递交个人入会申请书。[14]如果会友需要转会,加入其它家庭教会组织,则须向本会长执会递交申请书,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由牧者为转会者书写转会推荐信。[15]


            如果会友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周日崇拜及各种聚会,经劝告仍不听从,或者不遵守教会章程,或者严重违反教会纪律而受到除名处分,则教会长执会经审议后可以宣布该会友资格终止。[16]会友失去会员资格后,如果要恢复其会籍,须本人递交复会申请书,由教会同工证明其确实悔过自新,经教会长执会审核通过后,才能重新获得会籍。自动放弃会籍的人,若经常参加聚会,本人递交复会申请书,经本会长丸会审核通过后亦可恢复会藉。[17]


            3.会友的行为准则


             所有教会成员,在信仰生活、个人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均有规范性要求,这些规定较为笼统、原则。如信仰生活方面,要求“每天坚持以祷告与神交通,以读经聆听神的话,以与信徒相交过团契生活,严格遵行圣经的教导”;个人生活方面,要求“以敬畏神为立身之基,爱惜光阴、珍爱生命,为人正直诚实,对人友爱接纳,追求过圣洁生活”;家庭生活方面,要求“夫妻一同敬畏神,同甘共苦,共同孝敬双方父母,教导孩子走正道,过简朴生活,建立家庭祭坛”;社会生活方面,要求“尊敬神设立的政府,遵守国家的法律,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社会公德,保护自然环境,服务人群,造福社会”。[18]这些规则大多为指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4.会友的权利义务


          教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家庭教会制度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守望教会的成文规定较为典型,其对会友的权利规定如下:

          (1)有权印证牧师/教师及传道;有权选举长老和执事或按章程规定被选举为长老和执事;有权提出对教会工人的控告;有权参与教会为章程修订、建堂计划所进行的特别印证。


             (2)听取教会年度事工计划、预算、财务、审计、纪律惩戒等报告,并有提出建议、质询和申诉的权利。十名(含)以上会友联名,可以向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质询,治理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质询人。


             (3)有权监督并控告违犯纪律的教会工人。若教会牧师/教师、长老、传道、执事或事工部门负责人触犯教会纪律,二位(含)以上知情会友联名可以向治理委员会提交控告的议案。治理委员会必须在接受议案后的一个月内回复提案的会友,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决议通报会友大会。


             (4)有权申请教会帮助,并享受教会专门向会友提供的服务。[19]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守望教会也规定其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参加主日崇拜,委身本教会的牧养性小组或事工团队,按所得的恩赐参与教会服事。
(2)服从教会管理,遵守教会信约、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3)支持教会事工,坚持十一奉献。
(4)努力追求过圣洁的生活,维护在教会内外的好见证。[20]

             其他规模较大的家庭教会章程相应内容与守望教会大同小异,如河南中福教会也规定了会友的崇拜、选举、建议、获取帮助等权利,[21]同时也有参加聚会、尊敬牧者、参与事奉、遵守会章等义务。[22]


              (三)教会组织
              家庭教会特别强调教会的元首是耶稣基督,基督对教会拥有绝对的管治权,基督通过圣灵赐给所拣选的牧师、长老以权力,以《圣经》为原则来治理教会。[23]其组织模式往往与其会议制度的规定有关;北京守望教会的组织形式以“同工议事会”、“会友大会”等形式表现出来,[24]河南中福教会的规定更为具体;如果教会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已有符合神职标准的骨干,此时就要建立正式的教会组织:


              一旦教会兴起符合圣职标准的同工,就要向牧区或总会申请建立教会组织,按着圣经原则和本会章程,设立教会长老、执事,组建牧者团、长执会、会友大会、同工会,分别主持教会的各项工作,使同工各尽其职,使教会健康有序发展。[25]


             在河南中福家庭教会组织中,“总会”由“牧区”组成,“牧区”由“教会”组成,“教会”由“聚会”组成;[26]“教会”与“聚会”的具体组成关系为:


             每间教会是由10个以上的(城市5个以上)家庭聚会组成(独立的堂会除外),教会中的各聚会以地而分、行政独立,相互联结、彼此配搭,同为一个教会,同被牧区带领服事。[27]


            河南中福教会还有“会友大会”,供普通会友参与教会的管理:


              会友大会由会友代表组成,每年应召开大会一次,各聚会要派代表出席,大会由长执会召开,主任牧者主持。会友代表大会在本会具有对牧者团的监督权,同时还要评估本会会务,策划来年工作计划,讨论长执会报告及决议,选举教会的执事。[28]


             此外,还有由教导长老、传道人、治理长老所组成“牧者团”,负责教会的各项工作。具体分工是:


             教导长老(或牧师)为教会的主任牧者,具有宣讲圣经、执行圣礼、执行纪律的权柄,按神旨意牧养、管理会友,广传福音,推动教会中的各项事工。传道人(牧者助理)是教会的助理教导牧者,协同主任牧者依靠圣灵、以神话语牧会、传道,摧动本教会的福音事工,同时可出席教会各会议。治理长老(助理长老)为教会的行政管理者,协助主任牧者,以圣经的原则管理教会事务,并为各种聚会作具体的安排。[29]


            在“牧者团”之下,中福教会还设有“长执会”,负责执行牧者团的决议:


            长执会由本会的长老与执事组成,由治理长老负责组织会议,根据需要可由教导长老与治理长老分别或一同主持。长执会为会友大会和牧者团做出决定后的执行机构,向会友大会报告及建议,作本会全年的经济预算,推行本会各项事工,商讨处理各项教会事务,鼓励会友参与教会事奉。[30]


             为配合教会各级组织的工作,中福教会还有“义工小组”这一组织形式:


            本会可根据事工的发展需要,可选立教会义工(必须学完指定课程),成立由会友组成的各种事工小组,诸如布道组、探访组,敬拜组等,开展教会的各样事工。[31]


            中福教会的“同工会”,是比“会友大会”人员范围小、比“牧者团”和“长执会”人员范围更大的教会组织:


              本会同工会由牧者团、长执会及所有的义工组成,每月可召开一次聚会,时间、地点由长执会决定安排,会议由主任牧者主持,或委托其他同工主持,共同商讨安排教会的事工。[32]


             上述所有的“机构”,在河南中福教会中都是以“会议”的方式行使权力,所有会议须有原定过半数人员出席才能正式举行,会议决定事项须有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33]


            (四)教会圣职


              教会圣职即教会职务的选任,家庭教会有严格的资格标准及任命程序。


             1.长老、执事的任职资格,主要执行《圣经》的规范要求。长老在道德上必须具有节制、自守、端正等品质,只有一个妻子,家庭关系良好,性情温和,并且在教外口碑较好。在知识上要受过神学训练、善于教导圣经。[34]此外,要有舍己奉献的心志,在教会有五年会友的经历,积极履行会友义务,遵守教会章程纪律,愿意委身教会,经会友大会通过,方可按立。[35]作执事的必须不贪财,良心清洁,坚持真道,经过试验合格方能就任。[36]执事任职还要有三年会友的阅历,其间积极履行会友义务,认可教会章程纪律,经会友大会通过,方可按立。[37]


            2.教会圣职的设立程序,一般包括提出候选人、选举、“按立”等环节。“按立”是教会圣职的最终确认程序,也是一种“授权仪式”,表示上帝通过施礼者(通常是德高望众的教会圣职人员)将手按于通过选举者的头部,就任者就得到了来自上帝和教会的授权。在河南中福教会中,“教会的长老、传道,由区牧者团提出候选人,教会同工会选举通过,总会牧师团协同区牧者一同负责按立;教会的执事,由教会长老提出候选人,由信徒代表选举通过,教会长老和传道人一同按立;初次设立长老的,牧者可按照圣职的标准,根据教会情况及当事人的了解,按名指定设立”。[38]教会圣职人员数量,长老一般有1—3名,传道人通常有1—4名,执事数量稍多,一般有5—7名。具体数量可根据各教会聚会人数的规模、信徒的人数和教会的具体情况而定。[39]


          3.教会圣职的任期


        对教会职务任职期限的规定,各教会的规定并不一致。如北京守望教会每届长老、执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长老、执事被选举时不得超过60岁,任职不超过65岁。[40]而河南中福教会规定,长老、传道、执事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任职年龄同样不超过65岁。但圣职人员离开职务岗位后仍是教会会友,可继续在教会参与服事工作。[41]


         (五)教会圣礼


          家庭教会继承欧美新教传统,拒绝天主教会的“七圣事”说,认为教会的圣礼仅为“洗礼”与“圣餐礼”。中福教会在章程中阐明了洗礼“归入基督,与主同死、同葬、同复活”等“属灵意义”,要求信徒必须接受。洗礼的形式,可以是“浸水”式,也可以是“点水”式。该圣礼由教会牧师主持,受洗者还必须先学完相应预备课程,才能作受洗申请。洗礼只需一次便终生有效。[42]对“圣餐礼”,强调其为“历代教会共守”的重要规则,解明无酵饼“表明基督的身体”、葡萄汁预表耶稣宝血的象征意义,认为该礼具有使“罪可得赦”、“与主的生命联结,有份于教会合一”之功能。圣餐礼每月至少举行一次,由教会牧者主持,凡是已受洗的会友均可领受。[43]


           (六)教会事工


             北京守望教会章程中,没有专门规定教会工作项目的章节,但在牧师、传道、执事等主体的工作职责中,涉及到教会工作的方方面面。河南中福教会则将其教会工作明确总结为“推动福音事工”、“致力牧养教会”、“推广神学教育”、“成全教会管理”、“普及教会圣乐”、“兴办慈善事业”、“联络兄弟教会”等七个方面。[44]成都秋雨之福教会主要对“传道事工”进行了详细规定。[45]


           (七)教会财务


            家庭教会在资金方面都特别谨慎,惟恐陷入钱财方面的诱惑。因此,教会运作中都有财务规则,但少有成文表述。北京守望教会章程中就没有财务制度的内容,秋雨之福教会章程则设专章加以规定,而河南中福教会的财务规定堪为家庭教会财务制度的代表。


            1.关于教会资金来源。家庭教会的经济主要来源于信徒的“感恩奉献和十一奉献”,无论是信徒还是教会神职人员,均无权保存和支配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根据《圣经·旧约》该“十一”归上帝所有。[46]每个家庭教会的聚会点都设有奉献箱,会友一般在周日聚会时将钱投人奉献箱。


          2.财务管理制度。一般设立负责记账的会计一人,出纳一人,设开奉献箱者二人,分别负责奉献金的收支与保管,实行钱账分离。对于资金的性质,认为“奉献金全数归教会所有,应为神家事工所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和外借”,除教会负责人拥有小额支出决定权外,“一般由长执会决定支出,年终可向同工会报告全年的收支状况”。[47]


           3.资金的使用范围。家庭教会的资金主要用于教会的运转支出,包括教牧人员的生活费用、教会行政办工费用、工人的布道差旅费用、神学教育及培训费用、聚会场所租赁费用、对贫困信徒的救助费用以及其他慈善性费用等。[48]
   

          三、基督教家庭教会“行为惩戒法”


           家庭教会主张:教会应当是圣洁的,但因自身信仰程度的有限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一定会有基督徒“犯罪”,[49]违背《圣经》规范或是教会规章,此时教会惩戒是必须的。《圣经》中有许多关于惩戒的事例和规则;家庭教会制定的惩戒规范,大部分直接取自《圣经》,也有一部分属于对《圣经》惩戒原则的合理推演或具体细化。[50]


            (一)教会惩戒权的来源与功能


            1.上帝赋予教会惩戒权。家庭教会认为其对内的属人管辖权来源于圣言《圣经》;如《使徒行传》记载教会在耶路撒冷革除了卖主犹大的职份,[51]对欺哄圣灵的亚拿尼亚夫妇进行了严厉处罚。[52]基督曾经应许教会“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53]因此,教会有对信徒之罪的捆绑与释放宣告权,有权纠正信徒生活中的错误,[54]按照《圣经》的原则审判教会中“犯罪”的信徒,[55]甚至处罚犯罪的教会牧者。[56]


            家庭教会也认为,上帝把维护教会秩序的权力授权给了教会牧者,教会领袖有责任行使惩戒权。[57]其依据仍是出于《圣经》:彼得在撒玛利亚传道,对教友西门的不良动机和错误行为施行了严厉惩戒,结果使西门悔罪并获得赦免;[58]保罗在帕弗传道时,严厉责备抵挡真道、拦阻人信耶稣的以吕马,使在场的人都信服;[59]哥林多教会中有信徒娶继母为妻,但教会领袖没有及时进行惩戒,为此受到保罗的严厉申斥。[60]


            2.教会惩戒的功能。教会的惩戒功能体现在教育与惩治两个方面。[61]教育功能侧重于预防性;教会用《圣经》原则教育“犯罪”者,以防止同样错误再次发生,同时对其他未犯罪的信徒也有教育作用。惩治功能侧重于治疗性;信徒“犯罪”后,教会要给予相应惩戒或纪律处分,使人的行为与责任相平衡,实现《圣经》倡导的“公义”。


            (二)教会行使惩戒权的性质和目的


            家庭教会强调,其惩戒权的运用不是为惩罚而惩罚,也不是要摧毁“犯罪”者,相反是为拯救人、造就人,[62]其性质是慈爱的上帝对其儿女的管教,[63]“是上帝赐下的蒙恩之道,而非令人惧怕的纪律”。[64]


           教会惩戒的目的有二:一是除去教会中的罪恶,保持教会的圣洁本质,防止整体的信仰遭受破坏。[65]二是使犯罪者重新恢复与上帝和教会的正常关系,最终使其灵魂在上帝审判之时可以得到救赎。[66]因此教会行使惩戒权时,必须以“复和”和“重建”为目标,“恩典”与“公义”并重,使犯罪者得以回归。[67]


            (三)教会惩戒权行使的程序


             家庭教会主张,惩戒主体自身必须具有谦卑、有勇气自认己罪、饶恕人、自律、远离罪恶等品质,才具有行使惩戒权的资格。在程序上,首先对犯罪者进行“爱心挽回”,然后再按《圣经》规范进行惩戒。对于那些不肯悔改的人,最终的惩戒将由上帝亲自施行。[68]


            1.对犯罪者进行爱心挽回


           (1)知情者私下劝诫


           如果有人发现信徒或教会同工犯了罪,涉及教会惩戒,应根据《圣经》中上帝的法令去尽“肢体的本份”,在无他人在场、只有知情者和犯罪人在一起时指出其错。私下单独与犯罪者坦诚沟通,是用爱心纠正其罪,以挽回的心态劝他悔改。如果犯罪者不肯悔改,知情者就要向教会牧者汇报。这并非是“打小报告”,而是勇于战胜错谬的爱心行为,是每个信徒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在上帝面前对犯罪者、对教会负责的表现。[69]


           (2)建立挽回小组


           教会牧师知道有人犯了罪,应立即组建挽回小组;成员可由牧师、当事人尊敬的人、灵性成熟的同工等组成,人数不宜多。小组成员应摈除个人成见,耐心倾听、了解案情事实。[70]经过调查,若犯罪属实,挽回小组要根据案情,经过同心祷告、讨论后,制定相应的挽回方案。值得一提的是,家庭教会特别注意对犯罪者“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除必须公开惩戒的罪外,“挽回小组成员必须加以保密,决不能向组外任何人披露事情的经过,这是挽回小组的保密原则”。[71]


            (3)进行爱心挽回


             一方面,温柔劝勉犯罪者悔改。挽回小组根据计划方案,承认犯罪者依然是“弟兄”,以基督的爱心进行劝勉,真诚期待他承认己罪,向神彻底悔改。另一方面,鼓励犯罪者坦诚面对教会惩戒。在当事人悔改的前提下,小组就对他完全赦免,但不能因迁就当事人的情面而与其罪妥协;对付罪是挽回当事人的唯一途径,鼓励犯罪者积极配合教会的挽回工作。[72]


             2.按《圣经》原则进行惩戒


            (1)纪律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挽回小组将挽回结果呈报长执会,教会牧者、挽回小组和长执代表组成“纪律小组”,对当事人的案情进行最后审议。确定时间和地点后,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场;审议中纪律小组要倾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挽回小组的的意见,然后根据教会纪律手册或处罚规章,结合案件性质与当事人的态度,决定处罚方案,最终的处理方案以书面形式递交长执会通过并执行。当事人如果拒绝赴会,视为不愿意悔改,纪律小组仍可根据证人证言、其他证据及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已经决定将被惩戒的人,纪律小组往往给其一段“上诉”期间,[73]一但期间经过而无上诉,长执会就按原定方案执行惩戒。但若有证据、证人证明当事人为无辜,经长执会审查确定之后,即可宣布当事人无辜,教会全体接纳其为正常信徒。另外,对于非家庭教会的委身会友,只要是本人自愿经常参加聚会的信徒,如果违背教会规章,即使没有会藉,仍要按教会规章进行惩戒。对于不愿委身于某特定家庭教会、也不愿接受教会纪律约束的信徒,家庭教会一般不欢迎他们参加该教会的任何宗教活动。[74]


          (2)长执会宣布处理结果


              处理的结果分四种情况。其一,对免予惩戒者的处理。经审查案件性质不严重,并未违反规章中的处罚条文,当事人又肯认错悔改,纪律小组也认定达不到处罚条件,长执会只需根据情况进行提醒和责备,对当事人不作纪律惩戒,教会对其正常对待,但要进行适当的个人辅导。其二,对于真心认罪悔改者的处理。对经审查性质严重、当事人虽肯认罪,但纪律小组认定仍须执行惩戒,牧者要协同纪律小组,按《纪律手册》中原则,根据案情的轻重及给教会带来的影响,决定在哪些范围内解决,结果由长执会宣布。通常长执会要求当事人向会众开认罪;其后,长执会要向当事人及出席者就处理方案进行解释。由于当事人的积极态度与表现,教会完全接纳之,但在惩戒期间有跟进小组的监督和辅导。其三,对于不肯认罪悔改者的处理。对经审查性质严重、但当事人不肯悔改的,纪律小组要表明教会的立场,视此人如同无信仰者。[75]此时,可按处罚规章或纪律手册中的原则,结合案件的情况决定惩戒方案,并根据案件给教会造成的影响,决定在何范围内对付解决这一犯罪问题,惩戒结果由长执会宣布,同时授权纪律小组进行跟进工作。一般情况下,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场,长执会均以书面形式将最终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及出席者说明理由。其四,对于悔改后又犯罪者的处理。那些免于惩戒或从轻处罚的人,在接受辅导或监督期间又犯同样罪行,长执会、纪律小组核实后对其从重处罚,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并未真正悔改。作出处罚决定后的其他程序与第三种情况相同。[76]


           (四)教会惩戒权的适用事项范围


            北京守望教会将纪律范围分为“有关婚姻的”、“有关生命的”、“有关信仰的”、“其他方面的”四大类。[77]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将惩戒范围确定为“淫乱及背弃婚约的行为”、“杀害生命的行为”、“拜偶像的行为”、“传播异端与假道理”、“与非信徒结婚”、“拒绝工作”、“无正当理由长期停止聚会”等事项。[78]河南中福教会通过对《圣经》相关内容的梳理,将需要惩戒的事项范围分为四类:违反基督里爱心的行为,如信徒之间不团结;违反基督里合一的行为,如结党纷争、使教会分裂;违反基督教伦理道德的行为,如淫乱、离婚、同性恋、堕胎等;违反基督教教义的行为,如传讲异端、假道理。[79]具体的惩戒事项,以列举的方式呈现:如婚前性行为,同居试婚行为,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同性恋及同性性行为,与性有关的不正常行为,离婚、再婚行为,与未信者结婚,堕胎,安乐死,贪婪、吸毒及醉酒行为,亏空、赖帐、压榨、贿赂及偷窃等行为;不遵守规则的行为,拜偶像及迷信行为,传讲、(协助)宣扬异端、极端道理的行为,宣扬违背教会之信仰立场的行为,在教会中分门别类、制造事端、分裂教会的行为等。[80]


           (五)教会惩戒的惩罚种类


           家庭教会认为,教会是一个属灵的团体,虽有责任对犯罪信徒进行惩戒,但不能失去基督的爱心和宽容,因此有别于国家法律对违法者的制裁,不能对任何人进行体罚,更不能限制人身自由。以河南中福教会为例,其惩罚措施分别为“认罪赔偿”、“小组监督”、“停止圣餐”、“停止事奉”、“革除会籍”;其中“革除会藉”是最严重的惩罚。[81]试分述之:


           1.认罪赔偿。受惩戒者根据情况,在纪律小组的监督之下,真诚向受害人认罪并赔偿其损失,争取对方的宽恕,使自己不但得到上帝的饶恕,也得到人的原谅。


            2.小组监督。受惩戒者必须定时与跟进小组见面,接受其监督、辅导,报告自己的变化过程,以便让教会通过跟进小组了解其悔改与属灵生命更新情况。


            3.停止圣餐。圣餐象征信徒与神、与人的和谐关系,彼此同属基督的身体。[82]信徒若因犯罪而破坏了这二重关系,应停止领受圣餐。停止期间当事人要作自我反省,直至关系重建为止。


            4.停止事奉。如果教会神职人员犯罪,停止其圣职工作可避免不良行为在教会中产生的负面影响,避免给教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停职期间,要求当事人调整自己,恢复与上帝的正常交流。


           5.革除会籍。对那些坚决不肯认罪、不接受教会惩戒、惩戒期间不接受监督或虽经惩戒仍不肯悔改者,则给予其革除会籍的处罚。该措施在家庭教会中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被“革除会籍”者将丧失事奉权、投票权、领圣餐权、奉献权,禁止参加任何聚会,甚至身体会受折磨。被革除会籍者若真诚悔改,教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时恢复其会籍。[83]


           (六)教会惩戒的执行


             1.实施惩戒时,根据当事人的过犯状况,分别以公开与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果惩戒的行为涉及或影响到全体成员,则该案情可予公开。如此,可使当事人彻底纠正罪行,并使其受到众人的监督,也有利于消除罪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会众也因此受到警戒,不敢再轻易犯罪,同时,会众也受到提醒,以防受此罪行毒害。至于公开的对象范围,由长执会酌情决定。此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案件公开对当事人及其亲人或受害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二是要根据犯罪所带来的影响之范围,决定公开的范围;若涉及革除会籍事件,须向全体会众公布。如果犯罪者已明显悔改或其所犯之罪不直接影响会众,此类案情就不予公开。因为此时倘若公开其过犯,会使其名誉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对当事人和教会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果事后有人问及,长执会可私下作出解释,并希望其也能向当事人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并保守此秘密不向外宣扬。[84]


             2.教会惩戒实施后的“跟进程序”。 长执会在对当事人执行纪律时,要委任最少两位合适人员组成“跟进小组”,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辅导和监督。这样既可对当事人进行帮助,也可为当事人的悔改作证。当事人每月只少与跟进小组见面沟通一次,报告自已近期的属灵光景,让其了解自己的悔改状况;凡拒绝不接受跟进小组辅导和监督的,一般视为不悔改。在惩戒期满后,当事人可委托跟进小组向长执会提出书面复会申请,长执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跟进小组的建议,审查决定其是否复会。如果审核通过,牧者应向会友公开报告,说明当事人的变化,陈请会众重新接纳当事人再次加入教会群体,领受圣餐,参与教会圣工。[85]


           四、基督教家庭教会制度规范的法理解析


            (一)家庭教会制度规范是当代中国新兴的宗教性民间法


              民间法是指在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具有相当于法律拘束力的规范,它与国家机关的制定法相对应,包括民族习惯法、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宗教戒律、行业行规、地方习惯法等方面。家庭教会的上述诸种规范,就是当代中国新兴的宗教性民间法。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都具有四个共同的要素,仪式、传统、权威、普遍性,这四种要素存在于所有的法律体系与宗教之中。[86]美国人类学家波士皮希尔认为,法应当具备四个属性:权威、普遍适用的意图、权利和义务、制裁。[87]家庭教会的成文规章具备这些法的要素;家庭教会以基督教正统的继承者自居,而基督教的“正统”就是二千年之久的教会传统。家庭教会也将其宗教仪式赫然列于教会章程,其教会规则对所有教会成员普遍适用,而教会领导层是受上帝特别授权的“神的仆人”,代表上帝在教会中按照以《圣经》为统帅的规范序列治理教会信众,因而其教会规范具有权威性。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在构成要素上尚未能对概念、原则、规则等法的结构要素进行精细区分,因此其内涵模糊,外延宽泛,简单性、模湖性、宽泛性是其总体特征。尽管如此,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具备法的规范性和一定的强制性,能为信众规定权利义务,并且在有人违反它时,上帝自己或教会组织能对之施加不利影响,是一种能规范个体行为和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因此是“法”。


            家庭教会制度规范具有法的规范性。没有权利义务结构的规则不是法的规则,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是法之所以为法的最重要特征,也是法区别于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关键。相对国家法的权利义务内容而言,教会规章中的权利义务具有自发性,拥有深厚的宗教信仰心理基础。这种宗教信仰文化心理转变成法律心理基础,且通过人们的潜意识反复转化成行为,最终形成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普通习惯只是生活的常规化、行为的模式化,习惯法则特别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关系彼此冲突之利益的调整”。[88]生活在家庭教会的信众,享有特定宗教生活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关宗教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某种形式的谴责或制裁。


          家庭教会制度规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89]在家庭教会规章的规范结构中,也有“法律后果”部分,即违反了教会规章要受到上帝或某种权威组织或个人的惩罚,承受他们所施加的不利后果。当然,教会规章所具有的强制力不同于国家法的强制暴力。与其他民间法一样,其强制力是“可能的强制力”,确定的执行机构并不是其必备要素,[90]其强制执行力主要来源于上帝的“天谴”、教会权威甚至是教会信众的实施。教会权威是教会成员信任、认同的领导性人物,信众力量则来源于为教会全体成员所公认、尊奉的宗教信仰意识形态、价值体系等,教会整体对基督教信仰的内心认同,是家庭教会制度、规范强制力的终极来源。


         (二)“神国本位”是家庭教会制度规范的价值取向


             家庭教会以基督教正统的继承人自居,其“领受初代教会的传承”,也“领受改教运动的传承”;[91]而教会就是上帝国度在人间的体现和代表,就是上帝在世界的“家”。[92]寻求“上帝的国”、“上帝的义”,[93]是基督徒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上帝国度的本质,《圣经》有描述:“公义和公平,是你宝座的根基;慈爱和诚实,行在你前面”,[94]即公平正义、慈爱诚实是上帝国度的核心要素。上帝的“义”在英文中常用righteousnessjustice表述, 与西方法学之“正义”相当。而基督教会对“义”的基本界定,是指思想行为符合的上帝心意,即符合客观的“神法”标准。家庭教会所信奉的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上帝,具有理性、情感、意志,拥有主体位格;这位上帝是永恒、无限、至高无上的,具有圣洁、公义、慈爱、良善、信实等属性,是一切真善美的源头。[95]“上帝至上”的信仰总原则,决定了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必须以上帝旨意实现为导向,“上帝的旨意行在地上”是教会工作的最终目标,教会的一切制度、规章要么是《圣经》规范的具体应用,要么是为实现《圣经》原则要求而作的具体规定。因此,以传承基督教正统为宗旨的家庭教会,其“神本位”的信仰,决定了其制度、规范是“神本主义”、“神国本位”的法。教会章程宣告,家庭教会是“以基督为教会的元首,教会乃基督的身体”,[96]教会设立制度、规章的目的是“推动福音事工的发展,完成耶稣基督的伟大托付”。[97]教会的组织机构、会议制度,长老、执事等教会职务的资格条件、职责范围等规定,是“由神拣选而在教会中被赋予职分的仆人,依照圣经、蒙圣灵引导共同治理他的教会”,[98]是上帝的政权、治权在教会中运行的保证。设立教会惩戒规范的动机也是“除掉教会中的罪恶,维持教会圣洁的本质”,“保守教会在社会里的美好见证”,终极目的是要“护卫神的荣耀”。[99]让“神的国”在人间产生并不断壮大、拓展,是以《圣经》为根本法的家庭教会制度规范的目标之所在。


            (三)以《圣经》为根本法的家庭教会制度规范具有宗教超验性特征


              作为新兴的当代中国民间法,家庭教会制度规范呈现出鲜明的宗教性特征。所谓“宗教”,德国宗教学家门辛认为是“与神圣真实体验深刻的相遇,受神圣存在性影响之人的相应行为”。[100]这种“神圣真实”,不仅包括自然祸福和人生的命运,而且包括人类群体或个人视为“神圣”、“本质”、“绝对”的东西。[101]对宗教信徒而言,这种神秘力量并不虚幻,而是客观存在。对于基督教会与基督徒来说,上帝就是这种“神圣真实”,是其生命的主宰。基于信仰的忠贞,教会与基督徒必须坚决遵守《圣经》规范。因此,家庭教会中无论是为贯彻信仰进行教会管理而制定的制度、规范,还是“神法”规范自身,都具有鲜明的宗教性。


               这种神圣的宗教性,决定了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具有价值取向上的超验性。家庭教会秉持基督教核心理念,不以此岸世界的现实利益为终极目标,而是以彼岸的、超验的上帝和上帝的旨意、计划为追求重心。家庭教会所崇拜的救主耶稣曾经表明他的国不是世俗性的,[102]要求门徒要先求“神的国”和“神的义”,而世俗世界的东西则是次要的。[103]衣食住行之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只有“外邦人”即不敬畏上帝、没有信仰、没有超验追求的人才去刻意追求。也就是说,上帝之法的位阶顺序是彼岸世界居先、此岸世界居后,超验追求居上、现实追求居下,精神世界在前、物质世界在后。耶稣曾经用五饼二鱼使五千个听他讲道的群众得以吃饱,此后许多人到处打听耶稣的行踪,希望能继续得到物质供应。耶稣看穿众人的功利心态,规劝他们“不要为那必坏的食物劳力,要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劳力”,[104]要求众人追求永恒的、超验的事,因为“叫人活着的乃是灵,肉体是无益的”,并且进一步指出,他对众人“所说的话,就是灵、就是生命”。[105]即追求灵性、永恒、超验的生命,是上帝最珍视的。现实生活中的高贵与卑微、富有与贫穷、健康与疾病、顺利与坎坷,只要是在上帝的旨意中,都是基督徒实际的“好处”;反之,如果不在上帝的旨意与计划之内,即使获得尊贵、钱财、名誉、快乐,在上帝眼中也毫无意义,甚至是一种咒诅。[106]这种以彼岸的上帝为中心的信仰,要求基督徒淡化现实的顺逆祸福;为了获取永恒的福气,有时必须承受现实中的各种患难。在“天国宪章”中,耶稣称那些因为信仰而受人“逼迫”、被人“辱骂”、受人“毁谤”的人“有福了”,因为这些人“在天上的赏赐是大的”。[107]


            这种超验性进一步体现在,信徒对各种教会规范的遵守动机,不能仅是出于获取彼岸利益的功利心态,而应是出于对上帝的真诚敬畏与爱;对基督徒来说,纯粹“为了自己上天堂的人进不了天堂”。[108]家庭教会的各种制度、规范,其目的就是确保信徒对《圣经》规范的遵守,用“下位法”来维护“上位法”的具体实施,行使“主基督赐给教会执掌天国钥匙之权柄”,[109]即家庭教会制度、规范是以信众的超验追求为价值目标。


             (四)神与人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平衡以及人与人关系中的权利本位,是家庭教会制度规范的又一特征


              1.遵行上帝命令是家庭教会的基本义务,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丰富的权利


               家庭教会的宗教活动,有其内在“法理”逻辑。对他们来说,上帝的旨意是最高的法律,而上帝的计划、旨意,记载于《圣经》之中,因此《圣经》就是他们效力最高的法;其中,《新约》是上帝(耶稣)与人类订立的最新、最后的契约,在《圣经》体系中属于“后法”、“新法”,位居所有《圣经》规范之首。家庭教会认为,其所信奉的耶稣基督的命令,是他们必须履行的“神法”义务。如“传福音”之命令;向人传播耶稣基督的教训,是神给所有基督徒的使命。其传播教义的对象,是世界上的“万民”即全人类;其传播活动的空间范围,是世界各个角落,基督徒向他人传播基督教义就是在履行其宗教义务。[110]又如“牧羊”之命令,[111]是对那些作教会牧师、长老等宗教领袖的职责要求。身为教会首领,履行“牧养群羊”的义务的主观方面不是被动勉强,而是主动、心甘情愿的。基于此,家庭教会成员经常与其他信徒联络、交流,探讨生活中的信仰问题,目的是使信徒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更深地融入到信仰之中。此外,还有“聚会”之命令;[112]基督教是“聚会的宗教”;对于基督徒,其宗教生活除了个人性的信仰生活外,还有集体性的“聚会”生活,而且这种“聚会”还“不可停止”,如同《旧约》中的以色列人,必须定期到耶路撒冷圣殿敬拜上帝,目的是使信徒对上帝有“指望”,信徒之间也能“彼此劝勉”、“彼此相顾”,以增强团体的凝聚力。这些命令,对基督教徒来说是约束效力很强的行为规范。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神人关系中的家庭教会规范就是“义务本位”的;相反,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丰富的权利。即使是一个普通的基督徒,上帝也承诺其为“上帝的后嗣”,将来要承受上帝国度中极为丰盛的产业,享受天国中的“荣耀快乐”。在生活中信徒有权随时向上帝祈祷,从上帝获取各方面的帮助。[113]对于传道的法定义务,有 “奖赏”、“冠冕”等各种权利与其相对应。从犹太教到基督教都认为,“报福音、传喜信的人,他们的脚踪何等佳美”。[114]使徒保罗为了忠实地履行“当尽的本分”而时常被捕入狱,“为这福音的奥秘作了带锁链的使者”。[115]尽管如此,在监狱中他还向教会表明,“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116]他不但自己履行此义务,还勉励弟子提摩太也要“忍受苦难,作传道的工夫,尽你的职分”。保罗为传道最后被判死刑(斩首),然而临刑前坦然而又自豪地勉励提摩太:“我现在被浇奠,我离世的时候到了;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从此以后,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就是按着公义审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赐给我的”。[117]即为了得到权利性的“公义的冠冕”,即使付出生命代价也在所不惜。此种权利是永久的,而履行的义务却是短暂而有限的,对当事人来说,权利在总份量上是远大于义务的。对于教会的神职人员,若履行“牧养群羊”的义务,可享有在彼岸天国得到“荣耀冠冕”的权利,而且这种冠冕是“永不衰残”的。基督徒的“聚会”义务,也有与其相对应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基督教会里被称为“祝福”或“恩典”。上帝给人有“个人性的恩典”和“团体性的恩典”,后一种只有在聚会里才会得到。耶稣复活后,向门徒显现并赐予门徒特权就是在数次的聚会中。[118]一些特别重大事项,在聚会中经多人共同祈祷,才会得到上帝的应允;对《圣经》经文的理解,有时在聚会中会得到特别的“亮光”;[119]在圣餐聚会中,由于有上帝特别的同在,信徒的繁重心理可得轻松缓解,身体疾病还能得到痊愈。如果基督徒不参加聚会,就会“失了上帝的恩”;[120]未尽义务,就会失去珍贵的权利。


              2.信徒对神的义务就是对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人权”


               在法理学中,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是相关的,二者不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家庭教会认为,传道、牧养、聚会是其对上帝要履行的义务,但相对于世俗组织与人员来说,这种义务就转变为神圣权利。[121]权利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式。[122]其中,“应有权利”又被称为“道德权利”,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生而有之的权利,也是社会共同体默认、公认的权利,即“天赋人权”或人的“自然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法律表述与确认;“实有权利”是通过行政执法或司法诉讼救济,实现对“应有权利”或“法定权利”实际享有。基督徒与教会的“传道权”、“牧养权”、“聚会权”实际就是“传教权”、“教会管理权”以及“宗教活动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可以囊括这些权利种类。家庭教会特别强调这些权利来自上帝,因而是其“天赋权利”。从基督教的历史来看,从其产生之际,这些权利就常不被世俗权力所认可;基督教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历代基督徒对这种权利的主张史,也是历代世俗政治对这些权利的压制史,自然也是基督徒与反对势力就这些权利的博弈史。在西方,由于宗教信仰自由属于自然权利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近代以来的各国法律普遍确认这一基本权利,因为“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123]在宗教信仰及活动方面,“权利本位”是这些法律的终极关怀。而对这些权利的强烈欲求,在中国家庭教会的制度规范中又再次体现出来。

原载于《民间法》第13卷,感谢作者赐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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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哈利路亚,签到来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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