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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治2每日话题] 中世纪的基督教与宗教自由(公元476-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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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03: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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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基督教与宗教自由(公元476-1453)



2016-04-15 大卫·利特尔 宗教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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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蛮族的入侵,中世纪始于罗马帝国的衰落。在此之后,几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基督教会在建立后来被称为基督教共和体(respublica Christiana)的时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最终表明,在不断的结构性变化中,先前罗马帝国东西方两部分,西欧的部分地区及拜占庭,由小亚细亚与地中海沿海的大部分区域组成。罗马与君士坦丁堡将分别成为新帝国两个区域的宝座。


                 在此安排下,两个地域有着不同的理解,民事及宗教权力部门与现代思路并非完全不同,但是被视为一个共同的、包含一切的实体的两个相互依存的部门。相应地,“剑”与“灵”,强制与信念,这些对于早期基督经验特别重要的对立概念仍然保留,只是伪装成其他形式。虽然灵性与政治权利仍然紧密合作,但是不同时期也时常表现出敌对状态,宗教权利与政治权利之间的激烈斗争。


                到了9世纪,西方的查理曼大帝获得成功,他自视为有力的教会领袖,把西欧不同的野蛮国家强化为一个中央基督王国。以政治力量作为传播、规范、保护基督信仰与实践的手段被认为是适当的。11世纪极致的体现了此做法,并且延续至13世纪,当教皇取代了国王,成为西方帝国的最高统治者,拥有使用武力的最后决定权。结果导致了基督教的十字军东征,武装入侵西方的基督徒及穆斯林控制区域。十字军东侵的目的除了把非基督徒改变为基督教徒,也意在恢复基督教徒的出身地,多年来隶属于伊斯兰征服者。教皇集权攀升期时,出现了严厉的宗教迫害政策,后来被称为“宗教裁判所”,此机构始于十三世纪,于十五世纪的西班牙声势最为猛烈。


                这些政策并非未受到挑战,十三世纪,托马斯&#8226;阿奎那提议一个强力但是有限制的良心自由教条。基于年轻的奥古斯丁确定的信仰与强制的不融合性,托马斯主张所有的人,基督徒与非基督徒,有跟随良知的道德义务,即使此良知是错误的。这个原则适用于所有未曾接触过基督教义的大众,包括穆斯林与非基督教徒。但托马斯认为此原则并不适于基督教背叛者—持异端者与叛教者—这些人,与所有背叛庄重誓约的人一样,应该受到惩罚。这并不是建立政治或是民事“正确”以纠错,因为阿奎那争论,有害的良知导致罪恶的行为,例如,可能致使其他人犯下严重的罪行。阿奎那甚至把异端信仰比作假币,指出他们破坏教会正统信仰的公共美德。他希望在对质程序中,异教徒与叛教者可以回归纯正信仰。因此,阿奎那命令教会在把异端逐出教会、交给世俗权威前,首先训诫他们。


                到了14世纪,教皇至上的概念—教皇是彼得的续任者—在西方受到议会运动(Conciliar movement)的挑战。有些人主张代表委员会拥有教会事务的最终处理权。委员会的存在暗示着一个宪政系统,包括赋予普通大众及初级教会的一系列权利。议会至上者还强调进一步区分教会与民事政权,并且提升地方教会的重要性。在西方的基督教历史中,此运动从来只有极小的地位,虽然运动对将来的新教改革有着巨大的影响,并且最终,宗教自由的形态是它的发展结果。


                教会至上主义在东方基督王国取得更多的成功,虽然与西方的形式很不一样。其中一个原因是,中世纪基督王国的一对翅膀在11世纪分裂了,东正教分享了议会至上者主张的代表及政府磋商优先于教皇权威,但是他们启动的地方教会系统远远超前及超出其在西方发展的可能。此外,对于神权与世俗权力的差别则给予较少的注意。相反,持久的画面是一个统一的东正教领土主权国家,其中教会,当实践特别的精神职责,明确的对世俗政权卑躬屈膝。在此环境下,非东正教徒的宗教自由将不会健康成长。
请参考原文


译者泉艮
普世首发



来自群组: 金灯台团契分享组
哎...今天够累的,签到来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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