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评论》协办的“2015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议程”于2016年1月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引发涉嫌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争议事件,是本次研讨会的十大议题之一。以下关于该议题的精彩评论:
事件简介:浙江省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浙江省建设厅2015年制定《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并于5月5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该规范性文件对天主教、基督教教堂十字架的设置、教堂建筑布局、建筑风格等进行了限制,陆续引来众多基层教会的关注,其中有教会发出反馈意见表示其中对于“十字架”的规定与国家法律和教会传统不合。
此事件引起了国际国内宗教界的质疑,如何理解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在这个事件中亦引发讨论。
点评人一:余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首先,它涉及宪法36条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条款规范含义是什么,由于我们缺少事件机关的正式解释,但是从国际人权保障领域,宗教信仰自由分三个保护理由。第一个是内心信仰的自由,教徒和教义信条内心的信仰,这是纯精神领域的自由。第二个是宗教行为的自由。第三个是宗教角色自由。我理解是这三个层面。浙江省的规范性文件首先对十字架进行了限制,十字架是基督教、天主教信仰的象征,寄托了教徒的精神,通过这样一个公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强行规定它的大小位置,我认为是对宗教的不尊重,伤害了教徒的情感,对内心信仰自由造成侵害。对布局也进行了规定,对宗教行为自由也进行了限制。我认为对宗教自由信仰的限制是这两方面。
第二个我的评议,立法权的界限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是立法学,引起我的思考的是,你有没有必要去管这个事情,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教堂十字架怎么布置这是私人的事情,通过立法权力规定它,这是立法权的滥用。立法权的边界在哪里,这是我们中国宪法目前没有解决的问题,哪些东西可以立法,哪些东西不可以立法,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最后一个方面,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还涉及宗教歧视,它对基督教和天主教限制比较多,但是对佛教和道教的限制比较少。
点评人二: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来讲,防止引起其他宗教信仰无神论者的不满,引起宗教秩序的不稳定,我认为主要看两个标准。
第一,信仰其他宗教或者无神论者他们对此能否容忍,这种做法是基于传统还是宗教团体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而有意为之的,显然历代教堂顶上是传统。
第二,背后是否得到国家公权力的支持,教堂的建筑规划和用地本身是要经过国家批准的,如果为了防止宗教影响力的不均衡,国家可以在批准过程中进行控制,而不是批准以后让他把十字架拿下来,因为你这种做法丝毫不会导致他实质影响力的减弱。我认为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来讲,它目前的手段无法实现该目的,处理不妥当。
(本文节选自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更多案例请点击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