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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的逻辑起点:人类罪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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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02: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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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的逻辑起点:人类罪的




前言

     政府如不是对人性的最大反映,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使政府管理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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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政府理论都必须建立在一个人类本质的现实性观点上。乌托邦理论,如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是建立在人的完美性或可臻完美性上的。圣经的观点:人是有罪的,有一些世俗的优点,但在根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且寻求自己利益的,这需要另一种形式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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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国父关于人类本质的观点与圣经的观点相一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马书3:23)他们的任务是建立一个与人类本质相符合的政府。麦迪逊在《共和党人》第51卷中说“政府如不是对人性的最大反映,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使政府管理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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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果没有足够的权力进行有效率的统治,将无法抑制人类罪恶的行为。《邦联条例》使国父们看到,一个政府若缺乏足够的权力统治被统治者,其结果就是混乱。他们认识到,统治者也有罪的本质,如果给统治者太多的权力,他们会利用权力谋取自己的利益,而压迫被统治者。 阿克顿勋爵说:“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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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学家们最头疼的问题是如何建立权力的平衡:既要给政府足够的权力去抑制大众罪恶的倾向,又要同时限制政府的权力,使之避免暴虐。多数人统治不是解决办法。多数人会攫取并利用权力压迫少数人。权利被侵犯的原因是国王的一时性起还是国会的多数决议,对被压迫的少数人来说,没有差别。法国观察家托克维尔说: “我想描述这种专制可能以哪些新的特点再现于世界。我认为,到那时候将出现无数相同而平等的人,整天为追逐他们心中所想的小小的庸俗享乐而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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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样的一群人之上,有一个无限的监护的权力,负责保证他们的享乐,并关注他们的命运。这个权力是绝对的,无微不至的,不变的,很有预见的,而且是十分和善的。如果说它是一种父权,那它的目的则是使人类成熟。但它并非如此,而只是使他们保持永远孩童的状态。它喜欢人们享乐,而且它希望除了享乐,人民什么都不想。它愿意为人民造福,但它要充当人民幸福的唯一代理人和仲裁人。它可以使人民安全,预见并提供人民的需要,给他们带来快乐,管理他们主要的想法,指导他们的产业,治理他们的财产,分配他们的遗产,使他们完全避免思考或生活的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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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就使人民终日无所事事,低效率和低频率地使用人民的自由意志,把他们的意志活动限制在极小的范围之内,使每个公民逐渐失去自我活动能力。平等使人养成了接受这一切的习惯,甚至往往把这一切视为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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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就这样把每个人置于自己的权力之下,并随意塑造他们,接下来便将手伸向全社会。他用一张织有详尽的、细微的、全面的和统一规则的密网盖住社会,最有独创精神和最有坚强意志的人也无法破网而出、崭露头角。他并不践踏人的意志,但他软化、驯服和指挥人的意志。他不强迫人行动,但不断限制人的行动。他什么也不破坏,只是阻止新生事物。他不实行暴政,但限制和压迫人,使人精神颓靡、意志消沉和麻木不仁,最后使全体人民变成一群胆小而只会干活的牲畜,而政府则是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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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经常受两种矛盾的情感驱使:他们希望被领导,却又希望保持自由。这两个矛盾的天性哪一个也不能放弃,所以他们力求使两者同时得到满足。他们发明了一个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监护人式的、无所不能的单一政府形式。他们把中央集权和人民主权结合起来。这使他们得到了某些缓解。他们认为监护人是自己选的,所以安于被人监护。每个人都能忍受捆在身上的学步带(指在小孩学步的时候,衣服上牵的带子,以防小孩走失或者摔倒),因为他们看到握着带子的不是一个人,不是一个阶级,而是人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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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父们不喜欢民主这个词,因为他们认为民主不可避免要变成暴民政治和对个人权利的滥用。他们更喜欢宪政共和国,尽管他们有时将“民主”和“共和”互换。共和制与民主制有几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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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共和制是由代表组成政府,而民主制是直接的多数统治。这不仅仅是一个客观的区别。在共和制的政府中,代表们是为他的选民们思考,而不是同选民们一起思考。人们选举代表是因为尊重他,相信他的判断,不是因为他可以做他们的橡皮印章。如果代表的价值观与选民们不一样,选民们会选新的代表;被选举的代表为他认为正确的提议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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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共和制政府限制多数人统治。在美国,这可以通过很多方法实现:通过由两院组成的国会,每个院都要通过法案来制定法律;通过可以否定立法的总统;通过可以判断法律是否合宪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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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共和制政府尊重个人权利。不论多数人是否同意,宪法都保障个人权利。如果国会要通过一个法律限制《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或信仰自由的权利,那它就是违宪的;如果最高法院正确履行职责,它就应该推翻这部法律,即使有90%的公众支持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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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正如约翰·亚当斯所说:“对共和制最好的定义是‘一个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法律高于所有人。国父们想要建立一个权力分布广泛的共和国,这样,就不会有个人或个人的团体变得权力过大——即使是多数人。他们的目标是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他们还补充了一个独特的权力制衡的机制,以避免任何一个分支权力过大。举例说,总统可以否决国会的法案;但国会可以通过每个院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国会的法案违宪,但总统根据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来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实现利益制衡。政府的每个分支都想限制其他分支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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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人类罪的本质来看,这种政府形式是建立和分配政府权力的现实方法,但这不是唯一的符合圣经的政府形式。




      此文资料来源《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作者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法官、宪法律师兼历史学家及知名作家,曾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前检察官和少年法庭的判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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