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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篇7旷野呼声] 教会的教政体制一般有哪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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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9 05: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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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的教政体制一般有哪三




            基督教教会的组织原则和管理制度。各派教会根据各自对教会性质和职能的神学观点及其对圣经有关教会组织记载的解释,制定各种不同的教政体制。大体分为主教制、长老制和公理制三种。  




       主教制(episcopacy)  主教一词源于希腊文episko-pos,原意为监督和巡视者。亦译监督或会督。实行主教制的教会,多自称公教会,主要有天主教、东正教及东部其他较小古老公教会、新教的圣公会和北欧路德宗公教会等。他们根据《新约》和古代教会传统文献关于监督、长老(希腊文presbuteros, 主教制各教会解释为等同于祭司。在中国,天主教称司铎,东正教称司祭,圣公会称会长)和执事(希腊文diakonos,亦译助祭、会吏,天主教亦称六品)的记述,认为此三者是自古以来教会管理体制中最根本的三级圣品(或称神品)职位。天主教、东正教在三者之下还有一些较低级的神品,以主教为首形成教阶管理制度。教会按地域划分若干教区。主教为教区首脑,主管教区内一切教务和行政。司铎(司祭或会长)由主教派立授权,协助主教管理教会,施行圣事,执行主教所委派的指定职司。助祭(六品或会吏)一般亦由主教派立,常为司铎的助手,多为过渡性职务,经过必要职勤期后,可晋升司铎。主教制教会的管理权一般较集中于神职人员之手。但就具体章则来说,各教会神职人员的权力集中程度不尽相同。一般信徒的权力,在新教的公教会较在天主教、东正教为多。此外,有些新教的非公教教会,如卫斯理宗和路德宗一些教会,亦使用主教、监督或会督称谓,但在教政体制上并不一定称主教制。  





      长老制(presbyterianism)  16世纪宗教改革时由J.加尔文所倡。他认为新约所记载的教会体制并非主教制而是长老制,并认为教会是由信徒群众组成的团体,其基层组织是由地方堂会的会众组成,并在堂会中设牧师(负责讲道和施行圣礼) 、教师(专事教导)、执事(负责堂会事务工作)和长老(和牧师共同管理教会行政事务)。另一说认为,牧师和教师都是专职分工的长老,而一般称长老的,是指和牧师共同负责管理教会的“治理长老”,治理长老可以为平信徒。实行长老制的教会认为,在新约中长老与监督(主教)两词可互通,故不设立主教。牧师和长老都由地方堂会选举,并由长老和牧师共同组成堂会会议,由牧师任主席。在有些地方,实行长老制的各堂会联合组成各级长老会议和区会等,最高一级的行政和司法管理机构,一般称为大会,由大地区(或一国)内各长老会议的牧师和长老代表(人数须相等)组成。长老制主要为归正宗教会采用。有些非归正宗教会也实行长老制,具体规章则不尽相同。  





      公理制(congregationalism)  16世纪英格兰勃朗所倡。主张各堂会由本堂会会众直接管理。强调教会的唯一首领是基督,每个信徒在上帝面前都可为祭司;由信徒自由结合组成的团体(即堂会)都可认为是普世教会的一部分或代表。每个堂会都是独立自主的教会,不设教务上和教会行政上的各级总机构。牧师由堂会信徒直接民主选聘。除牧师外,有的堂会还设执事、文书、司库等,也从会众中选出,分工协助牧师管理教会事务。各堂会的具体制度和礼仪由会众自行决定。近来有些地区或国家的公理制教会,自愿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会。但这种组织仅起联谊或合作的作用,无领导和从属之分。实行公理制的教会有公理会、浸会、公谊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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