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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督徒会不会认为在《圣经》教义下接受某种至高原则的束缚与管教为被专制?这就需要我们回到基督教的自由观中去思考问题。基督徒的自由观乃以《圣经》 教义为其根本准则。《圣经》在《创世纪》里明确指出,人之初,藉着神对人的圣爱,在伊甸园里本是自由的、美好的,只是后来夏娃和亚当因为受诱惑和虚荣心偷 吃了智慧树上的禁果,铸下了大罪大错,受到了上帝的惩罚,开始了其被放逐的不自由的生活。何以才能解脱这种不自由的状态?
《圣经》明示人只有借着神的恩典,通过悔改才能实现救赎。为此,《圣经》不厌其烦地告诉那些堕落的人们,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才是正当的、什么样的方式将会得到咒诅和惩罚。著名的“摩西十 诫”告诉了人们应该如何对待神与自己的弟兄姊妹:前四条是要人爱神,后六条则要人爱自己的同类。基督教的自由,用最简单的方式讲,主要体现在两点:信仰与 对真理的认识——包括在福音里对律法的正确认识和因圣灵内住而有的克己从善的行为。
可以说,基督教的自由观乃是以圣爱之下的博爱和自省精神为核心的自由精神。基督教的这一为我们中文世界的学者长期所忽视的自由精神,与我们时下所理解的自 由主义这一政治理论对于个人自由特定的判断(维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在逻辑结构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就其实质而言,后者仅仅体现了个人自由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前者则充分展现了基督教对于人的罪性和有限性的特点的深刻洞察。
在一个宗教性色彩比较鲜明的社会,尤其是基督教的自由民主社会究竟会否存在“多数人的暴政”?一个良性运行的自由民主制度是否有能力化解民主时代这一可能 性矛盾?如果可能,自由民主制度又是如何成功化解这一矛盾的?这是三个以递进形式呈现的问题,其中对于第一个问题的解答是最为关键的。
就多样性社会而言,或许很难有统一的解答。可是一旦将视野延伸到一个单一的基督教社会,我们很能清楚地认识到,理想中的虔诚的基督徒并不会认为来自其他公民的、来自教会的、来自政府的公是公非的道德要求是一种专制行为。原因正是以圣爱与自省为基础的、以救赎为目的的基督教的自由精神与自由主义的自由精神所 体现的在本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虽然很难被类似中国这样一个儒家社会理解,可是这种自由是真切存在的,而且还深深地影响了人类宪政文明发展进程。
的确不是基督教主导的社会所有成员都是基督徒,即使一个纯粹的基督教社团也会有对“神圣”的多样性理解。共时性知识很难产生。由于信仰性委身,人们常常争 论得面红耳赤。如果缺乏结构性和制度性的规范,“公是公非的道德判断”很容易导致“多数人的专制”。《论自由》的作者密尔曾经认真反思这个问题,他的答案是“社会舆论”可以导致“多数人的专制”。
对于民主社会的公是公非的道德判断是否会引起“多数人的暴政”,与密尔一样,托克维尔也是深刻认识到的,“在民 主共和国,人们有巴结大多数的思想,而且使这个思想立即渗入各个阶级。这是可以加于民主共和国的主要谴责之一。对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国,这样谴责尤为确 切。在这里,多数的统治极为专制和不可抗拒,以致一个人如想脱离多数规定的路线,就得放弃自己的某些公民权利,甚至要放弃自己做人的本色”(《论美国的民主》,第 297页)。
甚至,在宗教信仰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这一话题上,托克维尔有清醒的认识,“宗教裁判所始终未能阻止反对宗教的书籍在西班牙大量流通。在美国,多数的统治在这方面 比西班牙做得高明:它把人们打算出版这种书籍的思想都剥夺了。美国虽有不信宗教的人,但他们没有自己的报刊。有些政府曾以谴责淫秽书刊作者的办法来维护社 会风气。在美国,虽然没有人因为这种书刊受到过谴责,但也没有人想去写这种书。不过,这不是说每个公民都高尚无瑕,而是说多数在公民当中表现严肃” (《论美国的民主》第295页)。
由于宗教信仰占有对人的道德是非的最高判断权利,天然具有多数专制的本性,托克维尔明确指出,一方面“美国人以他们的行动证明:他们认为必须依靠宗教,才 能使民主制度具有德化的性质。美国人本身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是一切民主国家应当理解的真理”(《论美国的民主》,第676页),另一方面则是“宗教信仰的解说人一 旦参与政治,信仰就将发生几乎不可避免的危机;我主张,现代的民主国家应当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基督教。因此,我宁愿把神职人员关在教堂里,而不让他们走出教 堂的大墙一步”(《论美国的民主》,第679页)。
政教结合的绝对害处,法国的历史能够证明,“宗教一旦依附于现世的利益,几乎又会同世上的一切权力一样,变得脆弱无力。唯有宗教能够有希望永垂不朽,但它 一与那些短命的权力结盟,便要把自己拴在这个权力的命运上,而且往往是随着昔日支持这些权力的激情的消失而灭亡。因此,宗教与各种政治权力结盟时,只会使 自己担起沉重的结盟的义务。……当政府仿佛十分强大,法制好像十分稳定的时候,人民并不能察觉政教结合可能产生的危险。当政府显得十分软弱,法制显得十分 不定的时候,危险是有目共睹的,但往往是已经来不及避免了。因此,必须学会很早就预见出危险。随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情况日益趋向民主,社会本身日益走向共 和,政教结合的危险性也必定逐渐增强,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将经常易手,政治理论将相继迭起,人事、法律和制度本身将处于飘忽不定状态,并且不是为 时甚短,而是长期如此。爱动和喜变是民主共和制度的本性,正如停滞和昏睡是专制君主制度的定则一样”(《论美国的民主》,第345页)。
由此,第一原则是一个民主社会必须有“公是公非的道德判断”,即尽量以基督道德培育人,并尽量以基督道德治理国家;第二个原则则是保持严格的政教分立,即 基督教义的阐释者必须与政治、尤其是与政府部门保持适当的距离。政教合一看来是对宗教的信任,其实是对宗教的伤害。政府权力是“必不可少的罪恶”,这种罪 恶源于人的罪性与有限性。神职人员无论在道德上看似有多么高尚、品行上看似有多么节制,仍然带有人类与生俱来的弱点与局限性。在这一点上,我们能够确认, 托克维尔之所以认为政教有必要分立,正是因为他深刻意识到了公是公非的信仰决断下多数专制的危害性。
另一方面,“美国的民主的民情扎根于历史上形成的新英格兰乡镇自治制度。这个早在17世纪开始形成,后经基督教新教的地方教会自治思想培养壮大起来的制 度,促进了美国的独立运动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积极参加公共事务的觉悟,并为后来被联邦宪法肯定下来的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制度奠定了基础。托克维尔把乡镇自治 的传统看成是人民主权和美国人在实践中确立的公民自由原则的根源”(《论美国的民主》,译者序言,VI)。 对于托克维尔来说,教会及其而来的乡镇自治乃是社会自治和个 人自由的坚强堡垒。面对着来自政府权力的肆意侵犯,宗教和宗教庇佑下的人们维系了道德上的尊严,从而防止政府极权化。因此,“三权分立”体制,基督教精神治国,政教分立,正是美国政治既能实现公民德性、又能促进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
对现代自由民主社会来说,关键是立法明确公民权利的行使场域,第二则是在这一场域内进行必要的公民教育、 社区自治和基督教会的向善引导,第三是在公民教育过程中政府并不必然对公民权利的具体行使指手画脚横加干涉。对于道德领域内的抑恶扬善,洛克在《教育漫话》中说得很清楚。 教育和道德关乎民情,托克维尔提到了通过教育和道德以促进良好的民情的形成,“揭示美国政府所以能够宽容待人的原因,与其到美国的法律 中去寻找,莫如到它的地理位置和民情中去寻找”(《论美国的民主》,第291页),“尽管美国是个笃信宗教的民族,但他们并不只是依靠宗教来使妇女保卫贞操,而且也设 法武装妇女的理智……必须实行民主的教育,以使妇女免遭民主的制度和民情将会给妇女带来的危害”(《论美国的民主》,第741页)。
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鼓吹信仰决断,施密特在《政治的概念》中鼓吹主权决断。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决断。虽然两人的政治哲学都有自己的偏颇之处, 但是宪政体制正是这样一种伟大的中庸之道:在主权决断上它足够审慎,在信仰决断上它异常果断。我说一个事物之善恶,是我在信仰上作出了决断,而这种信仰上 的决断并非意味着主权上的生杀予夺。支撑这样一个文明体系的正是宗教信仰带来的整体性的决断。
这是一个“善”与权利的互相促进过程,需要政府和公民平衡信仰决断与主权决断的张力,实现正义与善的有机统一。这种中庸性审慎与决断,体现在“开放社会” 的组织结构上,正是政治与宗教的互相渗透与互相独立,我称之为“政治与宗教的渗透式分立”。自由民主社会下多数暴政的存在本身,并非托克维尔 自由主义的“一大问题”,甚至也不是自由民主本身的罪错,而是人类所面临的永恒困境,更确切地说根源于人的罪性和有限性。由此来看,答案是十字架替代性救赎的基督教。
进一步追问,宗教和政治以及道德和政治各自的边界究竟在哪里?由此推演,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密尔的思路很简单,他的办法是基于其自由价值观基础之上的“群己权界论”,即一个公民只要不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那他就有 权根据自己的决定做一切事情。密尔保留了他对于公民美德的热爱,利用他所一贯强调的功效原则,干脆利落地在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可是,正如人们所经历的,政治哲学上的简单化处置并不等于政治实践上的一劳永逸。与密尔一样,托克维尔同样深爱着自由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主义政治理论解决此类问题都是 抱持着同样的价值预设,即“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权利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和维护那些权利”。
就此而言,“《论美国的民主》既是一篇颂扬民主的辩词,又是反对民主偶像崇拜的檄文”,基督教与一些宗教很不一样,“本质上认同第一个条件,它训导说: ‘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而且如果它同意为一个‘入世’的教会,也能满足第二个条件,加之它是同民主最亲近的宗教,面向一切时代和一切人的最‘普 世’的宗教,所以托克维尔认为它是杰出的民主宗教。但是,如果基督教是最适应民主的宗教,那么民主并非因此就成为基督教的真谛”。
倘若这个叙述是正确的,那么也意味着,宪政主义并非是基督教的真谛,有教堂的“开放社会”理应警惕一切形式的偶像崇拜。这正是基督教的伟大意义。(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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