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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会是合法的
一 从《圣经》中可证明家庭教会是合神的法规也是初期教会的模型
【使徒行传2:46-47】他们天天同心合意恒切地在殿里,且在家中擘饼,存着欢喜、诚实的心用饭,赞美 神,得众民的喜爱。主将得救的人天天加给他们。 教会的开始是在主耶稣升天后,使徒们在同心祷告后得着圣灵的浇灌,因着传扬钉十字架又复活的主耶稣而被建立,教会建立之初就是在家中擘饼,后又多次提到:
【罗马书16:5 】 又问在他们家中的教会安。问我所亲爱的以拜尼土安;他在亚细亚是归基督初结的果子。
【哥林多前书16:19】亚细亚的众教会问你们安。亚居拉和百基拉并在他们家里的教会,因主多多地问你们安。
【歌罗西书4:15】请问老底嘉的弟兄和宁法,并她家里的教会安。
【腓利门书1:2 】和妹子亚腓亚并与我们同当兵的亚基布,以及在你家的教会。
所以我们可以确信家庭教会才是神所要的教会,才是主耶稣所喜悦的教会,因主耶稣的应许:
【太18:20】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
其实也是为了与更多家庭聚会同在。
家庭教会也是使徒在圣灵启示中所用的方式,
是初期教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家庭聚会的方式是直到罗马皇帝是君士坦丁归信主耶稣后才改成教堂聚会方式。
1、在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制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中规定:
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该公约第十九条:
(1)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2)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和平聚会的权利应被承认。
第二十二条: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
2、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有关宗教信仰方面的权利与上述一致。
3、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该公约,所以中国家庭教会也是合乎现今联合国国际法规的。
1、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
2、1982年3月31日中央19号文件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教徒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读经、祷告、礼拜、婚表礼仪,过宗教节日等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所以家庭教会也是合乎中国现今法规的,是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的。
但家庭教会在中国为何长期处于“非法”状态,是因很多执法部门因对家庭教会错误的偏见及对法律没有足够的认识。而家庭教会又愿意效法主耶稣背十字架,不伸冤,不上诉,不上访,而让很多人误认为就”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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