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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音是有关罪的信息。它告诉我们,我们如何亏缺了神的标准;如何有罪,不圣洁,在罪中无法自拔,如今落在神的忿怒之下。它告诉我们,我们之所以会继续不断地犯罪,是因为我们本性是罪人,我们想自己一切的思想和行为,都不能使我们归向神,或是使我们重新蒙神悦纳。它让我们看到神眼中的我们,并且教导我们,要照神对我们的想法来看自己。这样就把我们领到对自己绝望的地步。但这也是必要的步骤。除非我们明白“我们有必要与神和好”,而且“无论我们自己多么努力,都无法做到这一步”,否则我们就不能认识这位救我们脱离罪的基督。
这里面有个陷阱。每个人的生命里都有一些事会让我们自己不满意,甚至觉得羞耻。每个人都会对他过去的一些事,感到有些良心不安,例如达不到自己所定下的标准,或是达不到别人对他的期望。这里面的危险就是:在我们的福音工作上,我们会以为只要让人想起这些事,让人感到不安,然后就把基督描述成“能救我们脱离这些东西”的那一位,就够了;却根本没有提到我们与神之间的关系。但在我们谈到罪的时候,这却正是我们必须提起的问题。因为在圣经中,罪这个观念本身,就是一种对神的冒犯,会破坏人与神的关系。除非我们能在神的律法与圣洁的光中看到我们的软弱,我们就根本不会认为这就是罪。因为罪不是一种社会性的观念,却是一种神学的观念。虽然犯罪的是人,而且许多罪都是反社会的,但我们不能以人或社会的角度来定义罪。除非我们能以神的角度来思考罪的问题——不用人的标准,而用“祂对我们生命的全部要求”这尺度来衡量罪,否则我们就永远不会知道罪真正的意义。
所以,我们必须了解,按着人天然的本性,也会良心不安,但这和“确认自己有罪”(conviction of sin)是两回事。一个人可以为他自己的软弱和已犯的错沮丧痛苦,但这并不表示这人就是确认自己有罪了。如果你只是为你自己、为你的失败、为你达不到人生的要求而感到痛苦,这并不是确认自己有罪。如果一个人落在这光景里,而求告主耶稣基督,但目的只是为了求神给他安慰、为他打气、使他恢复自信,这也不是“得救的信心”(saving faith)。一般人都会感觉自己需要这个、需要那个,但如果我们尽全力把基督呈现在人面前,只是针对这些需要(例如“你快乐吗?”、“ 你满意吗?”、“你要心中有平安吗?”、“你觉得失败了吗?”、“你厌烦自己吗?”、“你需要朋友吗?”。“如果是,那么请你来到基督面前,祂要满足你一切的需要……”——好像要把主耶稣基督当成是童话里的神仙,或是一位超级精神医生),那么我们也不是在传福音(虽然我们可能以为自己是)。其实不然,我们必须探讨得比这些更深入一些。我们不是要趁人觉得自己软弱的时候传讲罪(这是洗脑的技巧),却是要靠神的圣洁律法来衡量其生活。一个人如果确认自己有罪,他不是只觉得自己彻首彻尾的失败而已,他更了解到自己是“得罪了神,藐视了祂的权威,不以祂为神,抗拒祂,以致使自己破坏了与神的关系”。传讲基督,则要指岀基督是“透过祂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救赎,使人与神和好的那一位”。信靠基督,则是指“倚靠祂,且惟独倚靠祂,来恢复我们与神的关系,重新蒙神悦纳”。
那位真正的基督,就是圣经中所提到的基督,乃是亲自把我们从罪恶中拯救出来的救主,又在上帝面前替我们代求。祂赐下平安、喜乐、属灵的能力给那些信靠祂的人,又使他们有特权作祂的朋友。但我们若只把祂描绘成仅仅在帮助人、安慰人,减轻人生患难的基督,那么这就不是真正的基督,而是被曲解的基督,其实也就是虚幻的基督。如果我们教导人仰望一位虚幻的基督,就没有理由期待他们能得到真实的救恩。因此我们必须谨慎,不可看到一个人良心不安、感觉自己很糟糕(这是人按着本性就会有的反应),就以为他一定确认自己有罪(这乃是圣灵的工作),以致在传福音时,没有让人认识“自己有罪,这罪使他们与神隔绝,被神定罪;与神为敌,受神震怒,所以他们的首要之务,就是要恢复与神的关系”这基本真理。
有人也许要问:有什么外在的表现,可以让我们确定一个人是“真正确认自己有罪”呢?还是只不过“出于本性的良心不安,或梦想幻灭而厌烦生命”呢?我想到有三个外在的表现,或许能作判断的标准:
(1)“确认自己有罪”基本上是“体认到自己与神的关系不对”。请注意:不只是我们和邻居的关系不对,或是无法面对自己的良心、自己的理想标准而已。而是和“创造我们的主,掌管我们生命气息的神,我们每时每刻都必须依靠祂才能生存的上帝”关系不对。如果我们只把“确认自己有罪”定义成一种“需要的感觉”,不加任何说明,是不够的;因为并不是任何一种“需要的感觉”都可以算是“确认自己有罪”,只有某种特定“需要的感觉”是感觉需要重新与神相交,才算是“确认自己有罪”。所谓“确认自己有罪”就是体认到“以自己目前的处境来看,与神的关系只有弃绝、报应、愤怒、痛苦”;并且体认到“这是一种难以忍受的关系”,因而产生一种渴望:只要能改变这关系,可以不计一切代价,接受任何条件。“确认自己有罪”的重点可以放在“自己在神面前有罪的感觉”或是“自己在神眼中不洁,对祂的悖逆,或是与祂疏离的感觉”;但是它总归还是一种“感觉必须与神(而不仅仅是跟自己或别人)恢复正常关系”的意识。
(2)“确认自己有罪”总是包含“承认自己真的犯了(各种)罪行”,也就是因为在神面前犯下某种特定的错误行为,因而产生的有罪感觉;如果人要与神恢复正常关系,就必须转离这些罪行,除去这些罪行。就像以赛亚会明确承认他在言语上犯过各种罪(赛六5),撒该则承认他讹诈的罪(路十九8)。
(3)“确认自己有罪”总是包含“承认自己罪孽深重”:就是感觉自己在神眼中完全败坏悖逆,并且因此觉得需要有以西结所说的“新心”(卅六26),和主耶稣所说的“重生”(约三3起)——也就是一种道德上的再造。诗篇五十一篇的作者——传统上认为是大卫在与拔示巴犯罪之后写的——不但承认了特定的过犯(1-4节),也承认他天性的堕落(5-6节),因而寻求要从这两种罪孽与污秽里得洁净(7-10节)。事实上,要判断一个人是否确认自己有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叫他把诗篇五十一篇读一遍,看看他的心是否会说出与这位诗篇作者一样的话。 服侍华人教会,建造正统信仰 推动福音宣教,陶造属灵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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