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4-11-22 23:26:59

死的期限与救恩的公义

   有一件事一直困惑着我:我该死!我该下地狱!我又相信耶稣的确替我赎了罪,可是主耶稣为什么不用下地狱,就能替我担当一切的罪过呢? 第一我们要确定,神是绝对公义的,我们的罪应受什么刑罚,祂就必须用什么刑罚执行在主耶稣的身上。 公义一:因亚当一人犯罪,众人就都成了罪人;照样因主耶稣一人代死,众人就都可以得赦免、称义得生命了。(罗马书5章) 公义二:亚当之罪是什么刑?是死刑。创世纪2/17:“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其实亚当之罪,就是死;所以主耶稣以死相抵。注意死并不是下地狱,受虫火之永远的灾。死就是与神分离,从一个属灵的活人变成了一个属肉体的死人;再后灵魂与身体分离,并且在没有得赦免的情况下,灵魂还要下入阴间被囚禁。按圣经说,这应叫第一次的死,第二次的死是指地狱。亚当之罪刑,只属于第一次的死;所以主耶稣是用第一次的死,而不是第二次的死。 公义三:我们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亚当带来的,与我们无关;我们之所以犯罪,是因为我们活在罪的权势下,不愿犯罪却也不得不犯罪(罗马书7章)。这样难道神会定我们有罪而下地狱吗?不!神绝不会!所以主耶稣说了(约翰福音15/22-25):“我若没有来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他们的罪无可推诿了。 恨我的,也恨我的父。我若没有在他们中间行过别人未曾行的事,他们就没有罪;但如今连我与我的父,他们也看见也恨恶了。这要应验他们律法上所写的话,说:‘他们无故地恨我。’ ”现在我们知道了,世人最终被定罪,不是因为原罪,也不是因为力不能胜而犯了罪。是因为恨神﹑与神为敌﹑不信神﹑不要耶稣基督,这等人就被定罪了。有经为证,约翰福音3/18-19: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 神独生子的名。帖撒罗尼迦后书2/12:使一切不信真理,倒喜爱不义的人,都被定罪。(我们是在无奈之下,成了罪身;我们也是在无功之下,被称义。这一点讲完,人会问,那么主耶稣还没有到世上之时,那些人就没有罪吗?答:主耶稣没来之先,人被定罪是在于不信真神;而主耶稣来了后,像这样一切有罪的人,就在主耶稣面前显明出来了,就像主所说:“信我的,不是信我,乃是信那差我来的。人看见我,就是看见那差我来的。”古人亚伯拉罕不就是信真神而被神称义的吗!所以,义人必因信得生。信真神者必信基督;不信基督的就是不信真神。正是这义本于信,以致于信。)

公义四:罪分两种,有可以被赦免的罪,有不得赦免的罪。可得赦免的罪是被动犯罪、被引诱犯罪、被迫犯罪,这正是亚当起初犯得罪;不得赦免的罪,是故意犯罪、恨神、与神为敌、亵渎圣灵,这正是起初魔鬼犯得罪,绝不得赦免,并一死而再死!有经为证:约翰一书5/16-17,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 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 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这个经文与主耶稣说的,祂只为我们祷告,却不为世人祷告。是一个道理。)希伯来书10/26-29,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人践踏 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补充:关于故意犯罪,怕人误会,不要乱下定义,乱指自己或别人是故意犯罪。识别是不是故意犯罪的办法之一,就是看人还有没有悔改之心,如果有,就不是故意犯罪,因为约翰一书1/9,我们若认自己的罪, 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我们知道神的应许和真理是不会矛盾的,祂给你悔改的心,正是因为你没有故意犯罪,祂要救你;如果人是故意犯罪,神就不再给他悔改的心,因为神是信实的。还有,一个已经重生的人,是永远都不会故意犯罪的,因为约翰一书里说:“从神生的,就不犯罪”,而这个就不犯罪,正是指故意犯罪。) 总结:我该死是对的,该下地狱是不对的。 补充:虽然圣经上已经说得够清楚的了,但人悟性有限再加上在这件事上更是胆小;所以会造成难以定论的情况,但是这真理必须要人人懂,这是关乎救恩的完美性。下面用易懂的例子讲。 论证一:【关于定罪】我们天生就是罪人,神不会以此最终定我们的罪。神最终定人的罪,必会和人自己的责任有关系,我们在亚当里,在死的权下,在罪的辖制中,不想犯罪也会犯罪;所以神不在行为里最终定人有罪或称人为义,而是信心,这也是神的义(罗3/21-25)。那么人在无知中和被魔鬼辖制中的罪,神就不追讨吗?追讨!神都加在主基督的头上了!当福音临到人的时候,先前的定罪,就可以解脱,自己的责任就可以发挥作用;信或不信,就是神最终给人称义或定罪的公义审判。对于信的人来说,也是神爱的恩赐。神知道我们活在罪的权势下,不得脱身,祂不会因此最终定我们的罪;但祂来救我们,我们却不要祂拯救,故意要活在罪中,这就有罪了!并要受地狱永远的死刑。我们第一次都在亚当里被定罪,目的是,都要在基督里被称义;第二次的定罪将最终决定人的命运。这都是神的义。(太12/31)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唯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 论证二:【死有两种】罪既然分为两类,刑罚自然也是两样,一是普通死刑,一是地狱死刑。这两者,非常重要直接关乎救恩的完美性。借用罗马书11章,橄榄树与橄榄枝的比喻,我们谈这两种死。第一次的死,是把橄榄枝从橄榄树上,砍下来,那个枝子就死了。而这种死,神愿意再救,神可以用救恩把枝子再接上。而那被砍下的枝子,恨神、喜欢不义,神就让他一死而再死,最终无用被火焚烧!就是地狱的永远的死刑。 论证三:【死的期限】死到底是永远,是暂时,还是终结? 罪的刑罚就是死,如果期限是永远,谁伏法不到期,就可以释放呢?所以死的期限绝不是永远,如果那样主就不能复活,必须永远死;因为他是为我们受罚。那么“死”的状态,只能属于终结性。 终结性与永远性的区别:一件永远性的事,就是不可以变动的事,要永不改变地延续下去。若是其中有了变化,就不是永远了。一件终结性的事,就是事情已经结束了,但是同样的事可以在另一个时间里再次发生。不像永远的事,永远的事就不可以在任何的时间里变动,因为任何时间都在永远里。 所以,主为我们死,叫罪的刑罚终结于死,他为我们结束了生命;但又在事情过去后,在另一个时间里,从新开始了新生命。所以,过三日,他就复活了。 死,我们必须确定是属于终结性的事,这样主的救赎就是公义的救赎。如果人定义死是永远性的死,那么主必须要永远死,才是公义。所以我们要小心! 我们原先在死中,但有了救赎,我们就可以从新开始;而那些,不信神的恶人,神要以另外一种更痛苦、更严厉的死,来刑罚他们,就是地狱的永火。而永火,就是永远的丢弃,再也没有救恩。再者我们决都不能说永火是我们该有的刑罚,注意“永”火,既然这刑罚加了期限,那救我们的人,就要永死才能解救啊!这样我们还有救吗!即便有人为我们永远死于永火,那到底最终还是有人被无辜地受害了,而这种受害也无法翻转了。神会这样做吗?这样做公义吗?这是千错万错的!请各位慎重!圣经在马太福音(25/41)明说:你们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显而易见“永火”并不是亚当原罪的刑罚,“永火”是给魔鬼和不信从的人。我们的罪却不是“永火”,只是“死”,所以希伯来书2/9说,主耶稣为人人尝了死味。这个“尝”,就说明了我们的“死”,不属于永远性的死。 (约翰福音2/19)耶稣回答说:“你们拆毁这殿,我三日内要再建立起来。”这句话就是一个例证,殿的拆毁与殿的重建,就是属于一件被终结的事,在另一个时间里又被启动,而再次开始了。终极性也能变成永远性,就是神决定永不恢复之时,我们就知道了那件被终结的事,也被永远地终结了。那就是一切不信的人,最终的结局。死属于终结性。只有被终结的事,就是说一切都过去了;但仍然可以从新开始。而这个从新开始,是什么时候开始,是由主人随意决定的。我们死了,被终结了,我们没有能力从新开始;主死了,为我们被终结了,但他有能力,从新开始,他就复活了。正因如此,那属于得救之人的真正复活,到如今还没有开始,那时间,是由我们主人随意决定的,他要叫我们同得!阿们!主为我们的罪,生命被终结,他决定在三日后复活,就活了;而我们原被终结与死的人,都要按他美好的旨意,到他所定的时间,被从新开始新的生命。这样一来,死既然属于终结性的,所以一个死了的人,就不必再加上时间的限度,只要神什么时候叫他活,他就活了;神不叫他活,他也只有仍旧在这个终结中。而这位首先复活的是主自己,之后是那些罪得赦免的人;因为我们的复活必须建立在无罪的前提下。我们的主,他三日后复活了,因为他本身无罪,所以他随时都可以复活。 所以主耶稣祂所救的人,都是只犯了亚当一样的死罪,主耶稣只要为我们人尝一下死味就行了。但犯了魔鬼那样的地狱之罪的人,就没得救了。主耶稣说过,凡亵渎圣灵的今生来世总不得赦免。还有在马太福音25/41里这样记着,王又对左边的说:“你们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显然地狱永火的刑罚是给魔鬼预备的,并给那些恨神不信真理的恶人预备的。所以我们应当确信人类的原罪及一切的罪,只要不是恨神、亵渎圣灵、不信真理、喜爱不义,所定的刑罚只是死,都因主耶稣的代死,就都可得赦免,绝不是永火,因为永火就是不得赦免,而永远担罪!我们必须在公义里明白救恩!的确,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 罗1/17: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罗3/21: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罗3/25: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籍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死的期限与救恩的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