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帖 发表于 2016-10-18 18:00:40

法治与宗教信仰自由

法治与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很多人把宗教信仰自由理解为是人的思想中对某宗教的相信或者不相信;甚至有人说,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今天可以相信,明天可以不相信,今天可以信这种宗教、明天可以信那种宗教”的自由。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在认知层面上抽象的理解。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不是人在思想上可以想或不可以想什么,而是一种行动的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所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都是保护人的行动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包括宗教实践在内,如果没有宗教实践在内,所有的信仰自由都毫无意义。法律不是保护一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由,人的思想是不可以剥夺的,但是人的行动是要得到授权和批准的,法律是在这个意义上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人有通过宗教实践获得人的宗教信仰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不同于宗教自由,二者有很大区别。我们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宗教思想上的自由和实践上的自由的有机完整的统一体,如果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片面的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只是人脑子里有相信这样那样宗教的自由,而在行动上却要受到限制的话,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最大的歪曲,是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我国宪法的本意是要保护人民有宗教信仰和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准确理解会影响国家的宗教政策。我们国家成立初期,当时国内有五种主要的宗教,当时我们制定宗教政策时,以当时存在的五种宗教为现实制定了我们的宗教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时代的变化,随着宗教的交流,其他的宗教也进入了国内;此外,还有一些民间宗教、民间信仰,他们现在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我相信我们国家只有五种宗教的局面在未来可能会有所调整。

二、宗教信仰与政治信仰的关系             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是两种信仰,他们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对人的一种激励,都是一种理念,是基于一种对于理念的相信,从这一点来说,无论政治信仰,还是宗教信仰,他们都是有信仰者。但是宗教和政治是两个范畴,宗教关注的是个人,是精神、灵魂,强调的是个人的救赎,人的终极目标以及他的来世。政治关注的是权力,强调的是今世。二者的关注点不同,要达到的目标不同,达到目标所使用的手段也不同。宗教不是政治,宗教信仰不等同于政治信仰,把宗教政治化或者把政治宗教化都是错误的。

                我们现在的政教关系模式是属于以政治为主控制宗教。我们没有严格地实行明确的政教分离。我们非常强调宗教不可以干预行政、不可以干预司法、不可以干预教育等等,但政治可不可以干预宗教?政府可不可以干预宗教团体呢?这里面的问题很多。政教分离是人类进步、文明的标志,是人类从政教合一走向政教分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遵循的模式。如果我们不强调政教分离,政教不分,就会把很多政治,或者跟宗教没有关系的东西带到宗教中来,让宗教政治化。国家对宗教的支持或者压制就会在宗教上产生不平等,对某一派宗教的支持或者压制都会导致很大的恶果。我们国家从理论上来说应该实行政教分离,但是我们在实践中,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界定,在执行过程中导致了政教不分,政教不分并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依据,在现实中也不符合现实的要求,不能解决我国宗教领域里出现的问题。所以我的观点是,我们应该向着明确的政教分离的方向发展。

   三、放开宗教有利于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              宗教组织也如同其他的组织一样,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活动,佛教有佛教协会,道教有道教协会,伊斯兰教有伊斯兰教协会,基督教、天主教也都有各自的组织。除了主要的宗教以外还有一些国家没有承认的宗教也在中国活动。还有一些是我们称之为民间宗教、或者民间信仰,例如福建的妈祖。像这些民间宗教、民间信仰,还有一些国家没有承认的宗教,例如犹太教、东正教、巴哈伊教、摩门教等等,他们是不是宗教不是问题,问题是如果对所有这些组织的活动全部放开的话,会不会对党和国家造成威胁?我的回答是,宗教从来都是劝善的,所有的宗教相同之点都是在道德上让人有一个提高。放开宗教,有利于让宗教组织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提供慈善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为更多的人解决问题;有利于发挥宗教的传统,利用宗教的资源,为整个社会服务,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对宗教没有放开,很多人会有一个担心,就是万一放开了以后,会不会失控。所谓的失控就是指会不会做与宗教无关的事情,会不会做反对政府的事情。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对我们国家的人民群众有一个基本的相信,同时我们应该有一个制度的安排,有一个法律的安排。凡是以推翻政权、推翻政府、反社会、反人类为目标的组织,不管冠以什么名称,哪怕是宗教的名称,肯定会受到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有了这条以后,我们应该让宗教发挥它的积极作用,而不用担心它是否会危害党和政府、会对社会产生消极的作用。事实上胡锦涛总书记讲过多次,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抱着一个积极的、解决问题的态度,鼓励宗教进入社会公共领域,而不是继续停留在几十年前对宗教消极防范的认识上,把它看成是一个颠覆国家,危害社会的潜在威胁,如果是那样的话,宗教问题在中国永远解决不了。

四、以法治保障政教分离                我很同意让宗教回归宗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政教分离,政府不要干预宗教,国家要和宗教分开,国家的财政,国家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都不能跟宗教沾边。宗教和政治分开以后,宗教组织和政府分开了以后,会发生什么情况呢?他们就会因着生存的需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在宗教的市场中产生一个良性的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会使那些不是真正搞宗教的组织,和不搞宗教的那些所谓的宗教领袖被淘汰掉,因为每一个宗教只有以他所相信的宗教的善行说服信众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才能得到信众的支持,才能存在下去。如果一个宗教组织无所谓行为的好坏都可以存活,如果不能存活会得到政府支持的话,是不会考虑他的行为和形象的,这时候宗教就不是宗教了,变成了某些人牟利的手段或者工具。如果一个宗教组织的目标就是为了敛钱,是搞不长的,不会得到以追求精神信仰为目标的信徒的支持。世界上打着宗教旗号骗钱敛色的组织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没有一个成功的,因为它们不是宗教。宗教的生命力不是靠欺骗,在法治国家,利用宗教赚钱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解决这个问题,一要政教分离,让宗教回归宗教;二要健全法治,依法管理。
载于共识网,2011-07-10。



宗教法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治与宗教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