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政府在各地强拆十字架的调查
关于浙江政府在各地强拆十字架的调查据浙江省基督教协会7月10日公开信称,自2014年2月起一年半时间以来,以“三改一拆”名义拆除浙江省基督教界活动场所的十字架已达1200余处。
学者给出了更为具体的信息:从2014年2月27日浙江杭州黄湖基督教堂十字架被强行拆除,到2015年7月14日温岭市石塘镇伯特利教堂十字架的轰然倒下,浙江省在最近16个月的时间里拆除教堂十字架1200座以上。
1 其中包括多座三证齐全、没有任何违规的教堂顶上的十字架,如杭州下沙区磐石堂、富阳大源基督教堂、义乌新恩堂等。众多“合法建筑”不能幸免被拆十字架的命运,宗教组织
2 及信徒难以理解与接受。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今天,如何评价“强拆十字架”这一地方性行政行为?
众所周知,法治的宗旨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权力约束、权利保障、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从法理视角来看,“强拆十字架”显然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强拆十字架的行为于法无据。为深入开展“三改一拆”行动,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该《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据学者分析,拆除十字架的依据即为《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
然而,该法规不符合立法的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且存在“制定主体错误”、“制定程序不明”等瑕疵,违反宪法性法律《立法法》及本省的《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属于“越权立法”,具有“违宪”之嫌。
3因此,2013年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并不能作为强制拆除教堂十字架的法律依据。为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动宗教建筑设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2015年5月5日,浙江省民宗委和省建设厅在门户网站发出公告,公开《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规范》文本的意见,拟在全省推行这一规范。
据7月16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报道:7月10日,浙江省民宗委、省建设厅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专家评审会议。经过评审和讨论,专家组形成统一评审意见,一致论证通过《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
按照有关规定,省民宗委和省建设厅将依法进入公示和发布试行程序。4 直至笔者发稿之日,《规范》尚未生效。其中4.5.4条为针对天主教堂十字架的内容:“天主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十字架’及耶稣的苦像和圣像。‘十字架’按照天主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的比例应小于1:10,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6.4条为针对基督教堂十字架的规范内容:“基督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和‘十字架’。‘十字架’按照基督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的比例应小于1:10,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作为位阶尚低于地方政府规章的《规范》,以上内容有违《立法法》八十二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基本精神,在此姑且不论。
耐人寻味的是,在强拆十字架的行动中,这些并未生效的行政规范,却提前进入了执行实施阶段,从中可以看出浙江行政部门“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只要结果、不顾其余的急切心态。
然而,法律常识告诉人们:没有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十字架在教堂顶上太大、太显眼”等口头解释更不是强制拆除的法定理由。 可见,浙江地方政府强拆十字架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无法律即无行政”的行政法治原则。第二,强拆行为违背了既有法律法规,侵害了宗教组织与信徒的权利。强行拆除十字架的行为,除了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外,也违反了相关实体法的规定。
1987年就开始生效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二条明确了物权的内涵与类型:“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因此,“法律”对宗教组织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显然的。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属于位阶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其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进一步详细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因此,过去合法建设的教堂及安置的宗教标志物十字架,理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浙江地方政府应当履行保护宗教组织及信徒合法权益的法律义务。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在浙江省的“强拆运动”中形同具文。地方官员在面对宗教信徒及团体的质疑时,甚至拒绝出示书面文件,扬言“这是口头命令”,“没有讨价还价、没有商量的余地”,教堂顶部的十字架“必须拆除”。可见,“强拆运动”中对宗教事务“合法”、“非法”的判定标准,根本不是“法律”或“法规”,而是公权力官员的意志。
这表明在宗教事务管理领域,有时“权力意志就是法”。然而公权力的这一举措,显然违背上述法律法规。违法者不是宗教组织和信徒,而是地方政府和官员。而且,十字架是天主教、基督教信仰的重要标志,其不仅是宗教建筑的一部分,更是天主教、基督教信徒的精神寄托之所在,两千年来世界各地均如此。
强拆十字架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宗教方的物权、财产权,而且严重伤害了宗教组织及信徒的宗教情感, 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正因为此,就连一向充当党政与教会团体及信徒之间“桥梁”的浙江省天主教两会、浙江省基督教协会,都先后发布公开信,强烈要求政府立即停止拆除十字架的“谬行”。
第三,强拆行为破坏了既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功能,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本次浙江地方官员抛开既有的法律、法规,采用“命令”、“指示”的方式处理宗教事务,凸显出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权力本位”而非“权利保障”特征。其不仅严重破坏了法治所必须的法本体的作用与功能,同时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理。法具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作用。既有法律法规体系的存在,是衡量、判断宗教行为的标准;义务的规定,给人以确定的指引,权利的授予,给人以不确定的指引,二者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同时,人们通过既有法律法规体系中的规则,可以预测行为和安排的法律后果。但官员任性行使权力,绕开既有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主观决定的新命令强行规制此前的宗教行为,使既有法律法规体系的各种规范作用荡然无存,其社会作用也随之丧失,宗教领域的社会生活于是陷入无序状态。
强拆十字架的行政行为,实质否认了《宪法》、《立法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的权威性,等于宣告:在浙江的宗教领域,坚决拒绝中央既定、全国人民拥护的“法治”治国方略。强拆行为也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要求。“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该原则要求,不能用新规定去约束过去的行为,对此现代法治国家均予遵守。在我国,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权力不能用当前的规则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规则规制他们;二是在有利于相对人的情况下,新规则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过去的行为,即所谓“有利追溯”原则,如我国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浙江地方当局将过去合法的宗教建筑或宗教标志强行拆除或整改,明显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前述无效、未生效的法规或文件根本就不具有规范效力;退一步讲,即使这些法规与文件具有效力,或者“权力意志就是法”成立,其规范生效时间也在诸多被拆十字架安置之后,在对宗教组织与信徒不利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此前安装的十字架采取行动的。
对强拆行为的逻辑解释,人们只能理解为:地方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就不顾一切地强制实行。可见,强拆行为是行政权力的过分扩张与滥用,其不仅破坏了既有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摧毁了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信。7月5日、10日,浙江省天主教两会、浙江省基督教协会分别公开声明要求停拆;强拆行动面临“撕裂党群关系”,“已制造了仇恨,给和谐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因素)”。5“法律至上”、“依法行政”、“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6 纵观浙江地方政府强拆十字架“运动式执法”的行为,未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缺乏执法依据,在面对宗教问题时行政权力过于扩张,不但没有保护宗教组织及信徒的权利,相反侵害了宗教组织的宗教财产权、宗教组织及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这种“朕言即法”、“言出法随”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是中国历史中极端专制“人治”的复活,也是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股逆流。对此,每个关注我国法治建设与憧憬法治未来的公民,都不能认可,更不能接受。
1、曹志:《从拆除十字架到收缴印章——关于宗教团体自治权的法律思考,hppt://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5966.2、 在我国,“宗教组织”包括“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两种类型,参见莫纪宏:《论我国宗教组织的法律地位》,《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3、曹志:《拆除十字架运动中的法律问题》,
hppt://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5965.4、 http://www.zjsmzw.gov.cn/Public/ ... b-a480-674c90a5e8f75、《强拆十字架“撕裂党群关系”:浙江基督教协会、天主教两会首次公开声明要求停拆》,载《福音时报》。http://www.gospeltimes.cn/news/36652。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3—406页。本文出自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金灯台团契分享组 参考参考,我认为很好,大家说说 说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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